(2015)栾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永广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广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栾刑初字第215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永广。2015年8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刑诉字(2015)第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永广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旺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永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4月到19日,被告人张永广携带一把改锥和一把钳子步行至栾城区栾城镇新开街与中心路交叉口西南角一个小区,用自带的改锥和钳子将该小区2单元门口的一辆红色福田牌摩托车盗走。经栾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红色福田牌摩托三轮车鉴定价格为2063元。2.2015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永广在栾城区栾城镇鑫源路兰州拉面门口盗窃一辆银白色福田之星电动三轮车。经栾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银白色电动三轮车鉴定价格为2229元。3.2015年5月16日凌晨,被告人张永广携带一把改锥和钳子步行至栾城区栾城镇育才街69号足疗保健按摩门市门口,用自带的改锥和钳子将赵某放在路边便道上的一辆橙色福民牌老年代步车撬开后盗走,经栾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福民牌老年代步车鉴定价格为18571元。4.2015年6月5日凌晨,被告人张永广携带一把改锥和钳子步行至栾城区栾城镇富强路与新开街交叉口富强小区门口西侧,用自带的改锥和钳子将卢某停放在富强小区门禁西侧一辆黄色大洋牌电动四轮车撬开后盗走。经栾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黄色大洋牌电动四轮车鉴定价格为17857元。5.2015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永广在栾城区栾城镇华药宿舍小区5号楼2单元对面小房门口盗窃一辆黑色澳柯玛电动摩托车。经栾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黑色澳柯玛电动摩托车鉴定价格为2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永广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出示质证的被告人张永广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赵某、张某、卢某、赵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靳某、刘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返还物品清单,作案工具及被盗赃物照片,被盗现场照片,栾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被告人张永广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永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永广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酌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永广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8年4月25日止)。二、被告人非法所得一万零一百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书汉人民陪审员 徐晓凯人民陪审员 刘程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聂文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