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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民初字第3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陈浩与盐城市昀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浩,盐城市昀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3479号原告陈浩。被告盐城市昀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新区富康路1号1幢422室(18)。法定代表人邹昀,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浩诉被告盐城市昀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浩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盐城市昀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浩自愿撤回对被告盐城市昀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浩撤回对被告盐城市昀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浩负担,本院决定免收。审 判 长  蔡 锦审 判 员  朱庆蓉人民陪审员  董 琴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四日书 记 员  徐千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