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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01民督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李秀萍、郭晓静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秀萍,郭晓静,刘正坤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督2号申请人李秀萍,居民。联系.申请人郭晓静,居民。联系.被申请人刘正坤。联系、.申请人李秀萍、郭晓静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的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称其于2011年12月30日向被申请人刘正坤借款22万元,由于被申请人未按约偿还,现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22万元。但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即借条载明被申请人应于“2015年8月31日前归还2万元,2015年12月31日前归还壹拾万元整。”仅能证明被申请人应还款金额为12万元。现因申请人未提供被申请人应予返还22万元的证据,其请求金额与其已提供的证据不相符,其申请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李秀萍、郭晓静的支付令申请。案件申请费1533元,由申请人李秀萍、郭晓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陈勇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