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山东鸿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广汇纸业(常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528号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保全担保人刘某自愿提供其名下车牌号为鲁H×××××别克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某甲公司要求冻结被告某乙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的申请。审判员 李亚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本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