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24民初字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开化县杨林镇新源村村民委员会与姚国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化县杨林镇新源村村民委员会,姚国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4民初字121号原告:开化县杨林镇新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杨林镇新源村。法定代表人:汪小平,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曾庆德,开化县华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国民。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开化县杨林镇新源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姚国民追偿权纠纷一案,并于同日送达受理案件与预缴诉讼费通知书给原告,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开化县杨林镇新源村村民委员会在规定期限内未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清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