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刑更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刘清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刑更265号罪犯刘清勇,男,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梁平县,高中文化,现于北安监狱二监区服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了(2013)盘刑一初字第429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清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0元。2013年10月22日入监服刑。执行机关北安监狱于2015年12月2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清勇入监后,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和劳动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考试合格,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在改造期间,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其在服刑改造中的表现情况,及其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和判处的刑罚等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清勇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10日起至2027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霍永昌审判员 王 惠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辛连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