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甘肃立本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与金塔县晶鑫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立本塑胶有限责任公司,金塔县晶鑫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291号原告甘肃立本塑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姜雄基,甘肃立本塑胶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军,甘肃立本塑胶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经理。被告金塔县晶鑫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永军,金塔县晶鑫矿业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甘肃立本塑胶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金塔县晶鑫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立本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甘肃立本塑胶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甘肃立本塑胶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甘肃立本塑胶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兴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