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02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邬树成与铁岭县中心医院因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02民特4号申请人邬树成,男,汉族,1960年05月19日出生,住辽宁省铁岭县大甸子镇南康庄村**组,身份证号码为2112211960********,系患者本人。委托代理人金刚,男,汉族,1955年01月0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021955********。申请人铁岭县中心医院,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南马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秀荣,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马丽芳,铁岭县中心医院医务科长。申请人邬树成于2015年08月14日11时许,感觉腹胀、疼痛,遂到铁岭县中心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腹胀待查,肠梗阻?”遂收入院治疗。08月17日患者腹部疼痛不见好转,遂去沈阳检查,途中病情加重,便返回铁岭县中心医院,经会诊诊断为急性化脓性阑尾炎伴穿孔,急性弥漫性腹膜炎,由此双方产生纠纷。申请人邬树成与铁岭县中心医院因申请确认调解协议一案,经铁岭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5年12月22日作出(2015)铁医调字第081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如下:一、铁岭县中心医院一次性赔偿邬树成医药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全部经济损失共计贰万壹仟圆(21000元);二、自本协议生效后,患方当事人收到医方给付上述款项之日起,医患双方争议一次性解决,此纠纷终结,双方再无争议。双方保证今后不再就此事向对方索要任何费用或提出其他请求,亦不得实施损害对方声誉的行为。本院于2016年01月07日受理了申请人邬树成与铁岭县中心医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谢贵清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邬树成与铁岭县中心医院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贵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 汪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