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刑初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刑初字第1116号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女,1964年11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晋江市。曾因赌博行为于2011年8月1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本院决定于2015年1月27日、2月22日继续被取保候审。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5]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志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底以来,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位于晋江市东石镇塔头孙村印峰区108号的自家住宅二楼设置赌场,提供赌具麻将及晚餐、茶水等服务,供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从中抽头牟利,并雇佣王莉(已判决)在赌场内负责对参赌人员的输赢及赌场抽水情况进行记账。同年11月26日,泉州市公安局在上述赌场查获王莉及参赌人员蔡某3、鲍某、蔡某4、黄金潮(均已作行政处罚)等人,现场查扣赌资人民币13450元、赌具麻将1副及王莉记录的账本1册、账单15张。该赌场开设期间抽头渔利逾人民币469600元。同年12月23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到泉州市公安局投案,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0元。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非法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具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张某对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底以来,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位于晋江市东石镇塔头孙村印峰区108号的自家住宅二楼设置赌场,提供赌具麻将及晚餐、茶水等服务,供不特定人员进行赌博,从中抽头牟利,并雇佣王莉(已判决)在赌场内负责对参赌人员的输赢及赌场抽水情况进行记账。同年11月26日,泉州市公安局在上述赌场查获王莉及参赌人员张某1、蔡某1、蔡某2、许某、黄金潮、蔡某3、蔡某4、鲍某、吴某(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现场查扣赌资人民币13450元、赌具麻将1副及王莉记录的账本1册、账单15张。上述被查扣的赌资、赌具已由本院作出了相应的处理。该赌场开设期间抽头渔利逾人民币469600元。同年12月23日,被告人张某主动到泉州市公安局投案,并退出违法所得及赌资人民币60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张某1、蔡某1、蔡某2、许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等人受张某邀约,自2013年11月初开始到被告人张某在其住宅开设的赌场内赌博,张某在该赌场内提供麻将为赌具组织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王莉则在该赌场内负责记账。赌博期间,其等人都是在第二天找张某结算输赢情况。其中,证人张某1、许某并证实该赌场每天可抽头渔利人民币数万元,该赌场开设至少有25天;证人蔡某1、蔡某2并证实该赌场开设至少20天。2.证人黄金潮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受被告人张某邀约,至她住宅开设的赌场内赌博,张某在该赌场内提供麻将为赌具,组织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王莉则在该赌场内负责记账,该赌场每天可抽头渔利人民币数万元。赌博期间,其都是在第二天找张某结算输赢情况。2013年11月25日晚,其再次到该赌场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3.证人蔡某3、蔡某4、鲍某、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1月25日晚,其等人受被告人张某邀约,到她在自家住宅开设的赌场内赌博,后被查获。张某在该赌场内提供麻将为赌具,组织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王莉则在该赌场内负责记账,该赌场每天可抽头渔利人民币数万元。赌博期间,其等人都是在第二天找张某结算输赢情况。其中,证人蔡某3到该赌场赌了五六次,证人蔡某4从同年11月1日起就至该赌场赌博,证人鲍某自同年11月中旬开至该赌场赌博七八次,证人吴某自11月中旬开始到该赌场赌博。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证实2013年11月25日晚,公安机关检查现场时,对赌资人民币13450元、赌具麻将1副及王莉记录的账本1册、账单15张等物进行扣押及保全的情况。5.公安机关扣押的账本、记账单,证实涉案赌场的账目记录情况。6.扣押决定书、清单及个人结算业务申请书、行政罚款收据,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主动退出款项人民币60万元并被扣押以及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10万元的情况。7.(2014)晋刑初字第206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王莉的判决情况及涉案的赌资、赌具的处理情况。8.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及到案经过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证实本案案发、被告人张某投案、案件侦破的过程与涉案参赌人员被行政处罚的情况以及被告人张某的基本身份及劣迹情况。9.同案犯王莉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雇佣其在她开设在家中的赌场内负责记账。该赌场由张某打电话召集参赌人员进行赌博,并提供茶水饮料等,张某则从中抽头渔利。其结合公安机关扣押的账本、记账单进行计算,该赌场开设期间的抽头渔利逾人民币469600元。10.被告人张某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0月底,其开始在家中开设赌场,其先会打电话召集人员过来喝茶、吃点心,后组织人员进行赌博,赌场以赌博麻将的形式进行开设,每“转”麻将以二万元进行输赢,输赢的赌资每天达数十万元,其可以从中抽取渔利数万元。开始几天,其有记账,后王莉来了,其便叫她记录。结合公安机关扣押的王莉记录的账本、记账单来算,从开设到被查获,其从中获利共1581200元,但这并不全是抽水获利,还有28名参赌赌博的输赢情况,而参赌的人赢钱后会找其拿钱,其帮输钱的人付钱,输钱的人实际上就欠其钱,故该些款项应该是其钱加赌场抽水的钱。至于赌场抽水的钱多少,王莉清楚。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时,其丢失了一大部分账单,其仅收回款项人民币60万元,并主动上交公安机关。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可相互印证上述查明的事实,应均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非法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且其主动退出相应款项及预缴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向本院缴交)。二、被告人张某退出的违法所得及赌资人民币600000元(未随案移送),由扣押单位泉州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摩托审 判 员 阮 芳人民陪审员 丁思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东辉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