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6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师某某与被执行人西安交通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师某某,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6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师某某,女,住陕西省永寿县监军镇。被执行人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该院院长申请执行人师某某与被执行人西安交通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师某某依据生效的(2015)永民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5818.7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执行中,被执行人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交纳案件款25818.73元及受理费445.00元、承担执行费290.00元。申请执行人师某某对本案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愿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练审判员 吕 刚审判员 马 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