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执字第01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大连金州新区工业房屋管理办公室与刘彦昌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金州新区工业房屋管理办公室,刘彦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122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新区工业房屋管理办公室。事业法人:丛馥香,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冷东,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王志红,辽宁碧海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刘彦昌,本院在执行大连金州新区工业房屋管理办公室与刘彦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查明: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评议,此案中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01324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忠卫执行员  刘延彬执行员  汪学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莹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