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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9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胡雄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9执27-3号被执行人:胡雄,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屏山刑初字第6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胡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雄在三日内缴纳罚金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雄的银行存款1500元(大写:壹仟伍佰圆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石熙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