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民字第31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周丽君与被告蒋华身体权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君,蒋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字第3123号原告周丽君,女,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蒋华,女,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牌县人。原告周丽君诉被告蒋华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丽君于2016年1月14日以证据不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丽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丽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丽君负担。审 判 长 成向阳审 判 员 周湘荣人民陪审员 唐艳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唐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