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4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刘海宇、赵云雷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宇,赵云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004刑初5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海宇(别名小宇),男,1994年3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2015年3月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5年6月2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赵云雷,男,1994年2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2013年2月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4月28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2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以牡爱检诉刑诉(2015)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海宇、赵云雷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海宇、赵云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18日3时许,被告人刘海宇在牡丹江市爱民区XX歌厅内,与一同喝酒的被害人顾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刘海宇打电话找来被告人赵云雷及李某某,刘海宇、赵云雷将顾某某头部打伤。经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顾某某外伤致头皮软组织裂伤评定为轻伤二级;面部软组织裂伤属轻微伤。另查,2016年1月14日被告人刘海宇赔偿被害人顾某某经济损失5000元,顾某某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刘海宇、赵云雷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对刘海宇的行为给予了谅解。2015年3月9日刘海宇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其于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2月17日被羁押。经侦查,被告人刘海宇于2015年6月14日因吸毒被牡丹江市公安局阳明分局行政拘留,同月28日因本案被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刑事拘留,并于同日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赵云雷于2015年2月12日被牡丹江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同年7月21日因本案被牡丹江市公安局爱民分局刑事拘留,并于同日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二看守所。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海宇、赵云雷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被害人顾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左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笔录、牡丹江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牡丹江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病案及被害人伤情照片、刘海宇、赵云雷的户籍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到案经过、视频光盘、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已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宇、赵云雷因琐事与被害人顾某某发生争执后将其打至轻伤,刘海宇、赵云雷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刘海宇、赵云雷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刘海宇、赵云雷均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或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赵云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刘海宇、赵云雷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刘海宇赔偿了顾某某的经济损失,顾某某不再追究刘海宇、赵云雷的民事责任,且对刘海宇的行为给予了谅解,可对刘海宇、赵云雷酌情从轻处罚。刘海宇系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其前罪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为严明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爱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刘海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对罪犯刘海宇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刘海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前罪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止。)三、被告人赵云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张颖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仇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