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商初字第2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嘉怡、杨凤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嘉怡,杨凤仙,朱岳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商初字第2397号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古城街道巾山中路2号。法定代表人:张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旭东,该公司职工。被告:罗嘉怡。被告:杨凤仙。被告:朱岳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嘉怡、杨凤仙、朱岳华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21元,减半收取5260.50元,由原告浙江临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平飞人民陪审员 王招玲人民陪审员 柯晓琴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李爱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