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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刑更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俊勇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俊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刑更29号罪犯刘俊勇。现在河北省沧南监狱服刑。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8月12日作出(2009)盐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俊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至2019年12月1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于2013年4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不变(刑期至2017年12月13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南监狱提出,罪犯刘俊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四次、记功奖励三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认为,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手续完备,材料真实,程序合法,罪犯刘俊勇符合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刘俊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4月30日至2015年4月20日期间共获表扬奖励四次;自2014年7月20日至2015年7月20日期间共获记功奖励三次;2013年、2014年均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张吉浩、景志选及罪犯证明人何洪亮、龚德勇的证明材料等证据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俊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法可予以减刑。鉴于剩余刑期已不足报减刑期,故对其减去剩余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俊勇减去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剑审判员 王春利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梦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