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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民初6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姚×与被告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梁××、姚××、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梁,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02民初643-1号原告姚。被告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077590-4),住所地威海青岛中路-96号-A1201。法定代表人姚,董事长。被告梁。被告姚。被告李。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与被告威海广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梁、姚、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四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申请保全标的额6466000元,查封、冻结、扣押四被告名下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徐国建人民陪审员  丛双胜人民陪审员  宋吉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