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威海泰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青岛海名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泰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海名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34-1号原告威海泰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青岛中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26420293-3法定代表人王建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青岛海名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西市水集街道办事处山水景园B21-8#。组织机构代码:76672818-5法定代表人袁有福,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泰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海名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已抵债给原告的108户房产、75个草棚和75个车库;查封被告名下价值21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其银行帐户存款210万元。并已提供了原告所有的奔驰越野车一辆、宝马越野车一辆做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取保全措施;原告自愿以自己所有的车辆为本案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应依法同时予以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青岛海名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山水景园二期已抵债给原告的108户房产、75个草棚和75个车库。(详见房产明细)二、查封被告青岛海名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10万元的财产。三、查封原告所有的奔驰越野车一辆、宝马越野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 判 长 孙连英审 判 员 于志江人民陪审员 宫钦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美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