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1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许广明与临沂嘉成装饰有限公司新华路酒店、周道美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广明,临沂嘉成装饰有限公司新华路酒店,周道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637号原告许广明。被告临沂嘉成装饰有限公司新华路酒店,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区新华一路125号。法定代表人周道美,经理。被告周道美,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广明与被告临沂嘉成装饰有限公司新华路酒店、周道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周道美所有的车牌号为鲁L×××××的汽车;二、查封的期限为2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