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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上海申宝油脂化工厂与上海北翼(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申宝油脂化工厂,上海北翼(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8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申宝油脂化工厂,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梁荣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士勇,上海市凯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国祥,上海市凯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北翼(���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刘天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亦平,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翊梁,上海钱翊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申宝油脂化工厂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三(民)初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申宝油脂化工厂的委托代理人吴士勇、蒋国祥,被上诉人上海北翼(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亦平、钱翊梁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三(民)初字第142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法官助理孙幸冬审判长  卢薇薇审判员  余 艺审判员  邬海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