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商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与李勃、李爱军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李勃、李爱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商初字第695号原告:山东银联担保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被告:李勃、李爱军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李勃、李爱军名下所有的滨州市XX项下的全部房产。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转让、更名等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敬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