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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黄毅与顾长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毅,顾长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财保1-1号申请人黄毅。被申请人顾长松。申请人黄毅与被申请人顾长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顾长松所有的苏G×××××号小型汽车一辆的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顾长松所有的苏G×××××号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董玉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玲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