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黄毅与顾长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毅,顾长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2财保1-1号申请人黄毅。被申请人顾长松。申请人黄毅与被申请人顾长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顾长松所有的苏G×××××号小型汽车一辆的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顾长松所有的苏G×××××号小型汽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董玉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玲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