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32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刘宝珠与林仑峰、林惜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宝珠,林仑峰,林惜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3294号原告刘宝珠,女,汉族,1977年8月23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林仑峰,男,汉族,1975年11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林惜虹,女,汉族,1975年12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宝珠与被告林仑峰、林惜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宝珠以其欲与被告林仑峰、林惜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宝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宝珠负担。审判员 欧建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庄雅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