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县民初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董现辉与孙排茹、李杰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现辉,孙排茹,李杰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邯钢营销服务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县民初字第1739号原告董现辉。被告孙排茹。被告李杰科,成年人,系被告孙排茹丈夫。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邯钢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77号沁乐园小区综合楼五楼。法定代表人武文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嘉嘉,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受理原告董现辉与被告孙排茹、李杰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复兴支公司邯钢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现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退还原告董现辉。代理审判员 李永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世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