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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异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美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美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异2号异议人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月怀。委托代理人张健。申请执行人天津美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城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昌。被执行人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东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月怀。委托代理人张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美城公司与被执行人城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案中,被执行人城东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对该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城东公司称,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美城公司与异议人城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案中,异议人城东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4)东民三初字第173、174号民事调解书,向申请执行人美城公司提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但申请人美城公司拒绝履行,并于2015年11月3日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对此异议人城东公司提起异议,要求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驳回申请执行人美城公司要求给付现金的要求,继续按照(2014)东民三初字第173、174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以房抵债。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美城公司与异议人城东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4)东民三初字第173、1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第二项内容规定“被告尚欠原告(抵房款额)3421561.7元,此款额被告于2015年10月31日前以天津市河东区雅仕嘉园住宅房屋折抵,折抵条件与方式按照原、被告签订的《混凝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抵房价格执行,如被告逾期不能提供抵款房屋,被告应给付原告款项3421561.7元。”另查,2015年1月,申请执行人美城公司据上述调解书第二项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城东公司履行以房抵债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东民执字第027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美城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据调解书第二项再次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城东公司支付美城公司3421561.7元。本院认为,异议人城东公司提出的异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审查的受理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苏城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刘俊园审判员  万永革审判员  李 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