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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4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白庙村第二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宁,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白庙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4执3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宁,女,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白庙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李某,该村主任。申请人李某宁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渭城民初字第014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白庙村第二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在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办事处白庙村村民委员会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61XX.99元(叁万陆仟壹佰伍XX玖角玖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张 正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强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