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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26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责人李征与高建英、贺振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责人李征,高建英,贺振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2642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责人李征,行长。委托代理人钟玥,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威,湖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建英被执行人贺振球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建英、贺振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2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高建英、贺振球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建英、贺振球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2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高建英、贺振球的收入52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爱云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罗 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