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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学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与陈家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5学民初274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陈家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学民初字第274号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梁正坚,职务:总经理。被告:陈家梅,身份证住址: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诉被告陈家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番禺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荐宗人民陪审员  彭莹莹人民陪审员  黄焕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惠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