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商辖终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盐城天圣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贵州祥宇泵阀制造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祥宇泵阀制造有限公司,盐城天圣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商辖终字第00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祥宇泵阀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贵州省福泉市马场坪镇。法定代表人XX祥,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天圣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孙桂香,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贵州祥宇泵阀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盐城天圣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伍商初字第00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祥宇公司在答辩期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案件移送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查明:2012年11月12日,天圣公司与祥宇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一份,载明:第九条、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1、买卖双方友好协商解决;2、产品质量及逾期供货责任由需方人民法院管辖处理;3、货款逾期支付责任由供方人民法院管辖处理。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天圣公司与祥宇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逾期支付由供方人民法院管辖处理,供方即为天圣公司,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因此,祥宇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依法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原审法院遂裁定:驳回祥宇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祥宇公司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引起的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与合同履行地管辖,本案被告所在地与合同履行地都在贵州省福泉市,应当由福泉市人民法院管辖。二、2012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上诉人购买被上诉人一批货物(包含PO粉四氟管等)、交货时间分别为合同生效后的4个工作日、生效后的1个工作日。合同生效以后,被上诉人迟迟没有发货,经过上诉人的再三催要,被上诉人才将货物发送上诉人处,被上诉人延迟发货给上诉人造成了很大的损失。三、被上诉人于2012年3月25日与2013年3月16日分别向上诉人发送了信息反馈单与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函,被上诉人承认向上诉人发出的货存在质量问题,被上诉人货物质量问题也给上诉人带来了很大的损失。四、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了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1、买卖双方友好协商;2、产品质量及逾期供货责任由需方人民法院管辖处理。从上述二、三可以看出被上诉人违约在先,被上诉人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且延迟发货,因此根据合同约定应当由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福泉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审理。二审审查查明,天圣公司在原审的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祥宇公司支付货款95395.63元,并要求祥宇公司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66590元,合计161985.6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逾期支付责任由供方人民法院管辖处理,该约定合法有效,故原审法院据此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祥宇公司上诉提及天圣公司延迟发货及货物质量存在问题,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管辖处理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系天圣公司要求祥宇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的诉讼,非祥宇公司因产品质量及逾期供货问题提起的诉讼,故本案不适用双方合同第九条第二款约定,而应当适用第九条第三款的约定,即“货款逾期支付责任由供方人民法院管辖处理”。综上,祥宇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素娟代理审判员 钟红梅代理审判员 窦晓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 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