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商初字第5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海南三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浙江和合光伏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三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和合光伏玻璃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5560号原告海南三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文昌市昌洒镇昌发村。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进春、林志洪,公司员工。被告浙江和合光伏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赵根有。委托代理人陈炯波、张黎,浙江坤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三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和合光伏玻璃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海南三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和合光伏玻璃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南三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和合光伏玻璃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38元,减半收取3519元,由海南三箭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