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与台州易展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台州易展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2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三门县。法定代表人郑永坚,局长。被执行人台州易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法定代表人丁昌荣。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三门县国土资源局对台州易展建材有限公司超界开采一案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15)4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15)4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申请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三门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三土资罚字(2015)4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一,即责令被执行人台州易展建材有限公司停止超界开采的强制执行工作由三门县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申请强制执行的事项二,即由被执行人缴纳人民币211120元的强制执行工作由本院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友观审 判 员 俞清华审 判 员 张德宝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 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