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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2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陈阳民与许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阳民,许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90号申请执行人陈阳民,男,汉族,住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许建,男,汉族,住莆田市城厢区。申请执行人陈阳民与被执行人许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许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金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由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刘志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建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