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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3执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陈立辉与张博、崔艳芝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辉,张博,崔艳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保22号申请人陈立辉。被申请人张博。被申请人崔艳芝。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陈立辉诉被申请人张博、崔艳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立辉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崔艳芝、张博名下的房屋,并由云南昭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出具保全担保书。本院认为,申请人陈立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博名下位于宽城区亚泰大街北城华府(包豪斯国际社区)10-11住宅[幢]A519号房,栋号:6-12/31-53-1(A519),建筑面积:42.11平方米,长房权字第30600951**号房屋的房籍;二、查封被申请人崔艳芝名下位于长农公路与被三环路交汇长春恒大城(一期A区)3#,15#A座,栋号:6-38/99-6(707),建筑面积99.44平方米,长房预宽Y字第201410230053号房屋的房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斌代理审判员 李 萌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