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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朱理申请执行罗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理,罗江,四川浩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03号申请执行人朱理,女,汉族,生于1971年,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罗江,男,汉族,生于1973年,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四川浩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朱理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447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江、四川浩兴实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罗江、四川浩兴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礼华二0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许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