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腾执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吴洪强与杨赛丽、李忠录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洪强,杨赛丽,李忠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腾执字第898号申请执行人吴洪强,男。被执行人杨赛丽,女。被执行人李忠录,男。申请执行人吴洪强与被执行人杨赛丽、李忠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5)腾民二初字第1281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杨赛丽、李忠录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吴洪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7800元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杨赛丽、李忠录于2016年11月30日前偿付申请执行人吴洪强兑现款人民币17800元,利息人民币800元,合计人民币186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市人民法院(2015)腾执字第89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谢大恒审判员 马存福审判员 陈耀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兴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