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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唐建章与彭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章,彭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316号原告唐建章,男,汉族,衡阳县人。被告彭帅,男,汉族,衡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建章诉被告彭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唐建章于2016年1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建章撤回对被告彭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唐建章负担。审判员  邓顺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 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