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唐建章与彭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章,彭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316号原告唐建章,男,汉族,衡阳县人。被告彭帅,男,汉族,衡南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建章诉被告彭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衡阳唐建章于2016年1月15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建章撤回对被告彭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唐建章负担。审判员 邓顺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贺 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