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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玉芹与马加胜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芹,马加胜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352号原告王玉芹。被告马加胜。(被告信息由原告提供)本院受理原告王玉芹与被告马加胜扶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芹撤回对被告马加胜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维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丕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