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法刑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2015)华法刑初字第330号,被告人谢茅坪,赌博,刑事判决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华法刑初字第33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4日经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11月16日经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XX公诉刑诉(2015)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侯美艳、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到5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与曾某某(已判刑)多次纠集陈某某、黄某某、何某等人在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爱塞丽亚”大酒店、“盛世康城”605号房等地采取“斗牛、冲点子”的方式进行赌博。曾某某安排被告人谢某某等人从中收取参赌人员每人一百元的人头费,并发放高利贷。高利贷按每一万元每天收取一百元的高利贷利息,每场赌资达到10万至30万元不等。被告人谢某某与曾某某还强行从何永手中索得赌债26万元,从黄某某手中索得赌债10万元。2015年10月14日,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到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另查明,曾某某因犯赌博罪于2013年10月2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XX瑶族自治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关于谢某某投案自首的经过,银行交易明细,收据,户籍证明,本院(2013)华法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书,证人曾某某、陈某某、黄某某、何某、黄某A、何某A、黄某B、罗某某、彭某某、张某、王某某、骆某某、蒋某某的证言,陈某某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发放高利贷,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某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同时,根据被告人谢某某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的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对被告人谢某某请求从轻处罚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一万元,余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小青审 判 员 李豆豆人民陪审员 陈建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柏 帆附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