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1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XX与向守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向宗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1445号原告XX。委托代理人梅兴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向宗兵。委托代理人王焱宇,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长周,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向守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5.5元,由XX负担。审判员 王迎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红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