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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1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XX与向守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向宗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秭归民初字第01445号原告XX。委托代理人梅兴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向宗兵。委托代理人王焱宇,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杨长周,湖北聚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向守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5.5元,由XX负担。审判员  王迎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红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