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民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茂林诉上城公村委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茂林,泽州县北义城镇上城公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泽民初字第1536号原告张茂林,男,汉族,1952年10月24日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被告泽州县北义城镇上城公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晋生,任主任。原告张茂林诉被告泽州县北义城镇上城公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茂林称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茂林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茂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张茂林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茂林负担。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银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