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1民特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王春华、王群英、王友建宣告王友良死亡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春华,王群英,王友建,王友良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81民特03号申请人王春华,女,196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人王群英,女,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申请人王友建,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申请人王友良,男,汉族,1985年1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春华、王群英、王友建宣告王友良死亡一案中,申请人王春华、王群英、王友建于2016年1月14日以另案解决为由向本院递交撤回宣告死亡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春华、王群英、王友建的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春华、王群英、王友建撤回宣告王友良死亡的申请。审判员 康艳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羽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