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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第3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第38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以本院(2015)莱州驿民初字第1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某某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的存款2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柳艾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