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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2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陈嘉庆、陈明坤与陈天恩、陈庆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嘉庆,陈明坤,陈天恩,陈庆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2743号原告陈嘉庆,男,汉族,2007年1月18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法定代理人陈江波(原告陈嘉庆父亲),汉族,1979年9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陈明坤(原告陈嘉庆爷爷),汉族,1957年7月18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陈江波(原告陈明坤儿子),同上。被告陈天恩,男,汉族,1964年5月25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陈庆强(系陈天恩儿子),汉族,1994年4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陈天恩,同上。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9603489-4,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中心区。代表人董大隆,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方羽、张其水,福建致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嘉庆、陈明坤与被告陈天恩、陈庆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年1月14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嘉庆、陈明坤以其已与被告三被告庭外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嘉庆、陈明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嘉庆、陈明坤负担。审判员  郭文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伟科速录员  郭展玲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