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吴月琴与上海龙姿化工有限公司、王启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月琴,上海龙姿化工有限公司,王启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794号原告吴月琴。被告上海龙姿化工有限公司。被告王启财。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月琴诉被告上海龙姿化工有限公司、王启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这一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月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月琴负担。审判员 陆建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健美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