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商初字第2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宜兴市汇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华正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某乙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商初字第2526号原告某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被告某乙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公司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某甲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某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某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