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泽执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马晋虎与被执行人莒山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晋虎,山西兰花集团莒山煤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635号申请执行人马晋虎,男,1974年6月17日生,汉族,山西省陵川县礼义镇人。被执行人山西兰花集团莒山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莒山煤矿),住所地:泽州县巴公镇三家店村东。法定代表人成书盾,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马晋虎与被执行人莒山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2013)泽民初字第106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莒山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支付原告马晋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779.9元。诉讼费10元,原告马晋虎已预交,由被告莒山煤矿负担。判后莒山煤矿不服提起上诉,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2014)晋市法民终字42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书生效后,权利人马晋虎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莒山煤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莒山煤矿已履行执行款5779.9元,申请人已领取此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泽执字第635号案件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莒山煤矿负担,且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晓社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