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湖州钱江潮印务有限公司与长兴家之窗现代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钱江潮印务有限公司,长兴家之窗现代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526号原告:湖州钱江潮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东门外十五里牌。法定代表人:吴杨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姚永强,浙江东方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兴家之窗现代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经济开发区D区经三路与陆汇路交叉西北路。法定代表人:毕伟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钱江潮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兴家之窗现代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钱江潮印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长兴家之窗现代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州钱江潮印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钱江潮印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兴家之窗现代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77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湖州钱江潮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