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425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杨新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5执7-1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杨新亮,男,汉族。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的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杨某某向申请人宋某某支付其婚生女儿2015年1月至12月全年的抚养费,每月500元,共计6000元;被执行人杨某某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6050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某某所有的银行存款60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宝江执行员 宋林林执行员 任 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