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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5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杨新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5执7-1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杨新亮,男,汉族。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的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杨某某向申请人宋某某支付其婚生女儿2015年1月至12月全年的抚养费,每月500元,共计6000元;被执行人杨某某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6050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某某所有的银行存款60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宝江执行员  宋林林执行员  任 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