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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淄博冠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韩成祥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冠中混凝土有限公司,韩成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冠中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国,总经理。被执行人:韩成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淄博冠中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成祥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淄博冠中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本案已部分执行,其余款项不再要求执行,本案执行完毕,请求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3)周商初字第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黎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岐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