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10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刘俊与朱来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朱来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002-1号申请执行人刘俊。被执行人朱来珍。刘俊与朱来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O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南扬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朱来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归还刘俊借款4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无锡市产监处、车辆管理部门、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本市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公积金账户,在无锡市农村商业银行有存款,但已被本院其他执行案件冻结。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扬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长 朱 明执行员 邱园科执行员 朱珏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书记员 陈 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